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12民初959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邰冬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嵇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