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6001号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臣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
法定代表人:吴士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美,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57,8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被告模板木方,合同中双方对货物规格、单价、交货地点都作出了约定,同时约定,从第一车货开始,每两个月付总送货量的50%-60%,2019年底付总送货量的70%,余款在2020年12月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起诉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有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对涉案合同的经办人及收货人宋洪涛是否存在私刻印章并涉嫌犯罪进行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