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108号之二
原告:上海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元、财产保全费1898.57元,合计461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祝佩英
书 记 员  徐佳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