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707号
原告:***。
被告: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清,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