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707号
原告:***。
被告: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清,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