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4862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钧,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颖,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16号3幢1-26。
法定代表人:董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闽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登封市滨河路89号第四层409号411号两间。
法定代表人:郑开贵,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闽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姚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