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5517号 原告:***,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38岁,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华润海洋智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年龄、地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审理,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案件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