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上海恒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27360号
原告:***,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武,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庆,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仓,男。
被告:吴远亮,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惠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吴远亮、上海恒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东来
审 判 员  李 丁
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信
书 记 员  王丽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