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福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9005号 原告:***,女,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住所地[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所地[地址]。 被告:上海福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幛511N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恒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公路6750号4幢38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4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福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恒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董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信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