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南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煌发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9101号
原告上海南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被告上海煌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夏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煌发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甘青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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