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0672号
原告:上海南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URGENVOHRING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南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南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南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