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08638号
原告:马某1,女,201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马某2(系原告之父),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浦东庆达市政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前哨路33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某1诉被告上海浦东庆达市政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马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