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明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德明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432号之一
原告上海德明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万权,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明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德明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德明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明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87元,减半收取计10,593.50元,由原告上海德明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