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03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宏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
法定代表人:慎海江。
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
法定代表人:陈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宏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12475元。
至此,(2020)浙0503执恢176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初执案件尚未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