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浙0602执恢40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7)浙0602执2381号〕。执行中,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名下财产进行了分配,本案分配得案件受理费86884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440492.38元。本次恢复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2017)浙0602执2381号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