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3执46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8481548E。
法定代表人:王银林。
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永通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84657L。
法定代表人:陈斌。
申请执行人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3民初7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其中620万元自2016年7月13日起,其中580元自2018年4月12日起,均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诉讼费46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本院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发现越野车一辆,×××桑塔纳牌汽车一辆,×××桑塔纳牌汽车一辆,×××大众牌汽车一辆,×××桑塔纳牌汽车一辆,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3执4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戴张奎
审判员王炳江
审判员王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