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两与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2574号
原告:**两,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蚕花园小区永和坊17幢底层3#-04商铺。
法定代表人:尉力琴。
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钱清镇永通国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夏辰两诉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夏辰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夏辰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