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7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青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