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5882号 原告:***,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被告: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青安路958号A-2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