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5882号
原告:***,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被告: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青安路958号A-2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