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信空调有限公司

上海天信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亿相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3民初25779号
原告:上海天信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相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太相。
原、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空调产品销售渠道的分销商,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经与原告协商,双方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账户汇款20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当庭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属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履行出借资金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归还相应的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亿相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天信空调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4,300元,由被告上海亿相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映红
审 判 员  张超亮
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雪婷
书 记 员  朱梦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