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66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信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幢A-2067室。
被执行人:上海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横街4号4幢1288室D座。
原告上海天信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25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天信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但实际经营地不明,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徐 颖
审 判 员 张玉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捷
书 记 员 张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