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民初2098号
申请人:徐州市贾***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泉西村4组。
经营者:夏开俭,该站站长。
被申请人: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南新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申请人徐州市贾***钢模出租站与被申请人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贾***钢模出租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州市贾***钢模出租站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30万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