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6921号
原告: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负责人:孙其生,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结红,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