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

江某某律师事务所与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6921号

原告: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负责人:孙其生,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结红,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