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6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万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浪,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台州北路**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史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明,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沭阳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史承豪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舒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