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民初2098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贾***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泉西村4组。
经营者:夏开俭,该站站长。
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南新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徐州市贾***钢模出租站与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徐州市贾***钢模出租站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市贾***钢模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徐州市贾***钢模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 蒋新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