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

蔡伟军、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执恢455号
申请执行人:蔡伟军,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蔡伟军依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3民终2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苏13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210号和本院(2016)苏1322民初86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盼盼
审判员  姜 山
审判员  廖胜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