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之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保102号
申请人:***之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杜欢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之星超重设备有限公司诉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星超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