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

1616某某之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民初1616号之一
原告:***之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新城区鸿福路中段御龙山水C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欢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伟,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南新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之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之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81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601元,由原告***之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书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