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框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框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720号
原告上海框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森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中心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框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框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框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淳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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