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225号
申请人:上海框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11幢1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1638837A。
法定代表人:沈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士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麦信(常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龙大道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0LAYJ4B。
法定代表人:黄金满。
申请人上海框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麦信(常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框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麦信(常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3201.21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513201.21元。2022年11月14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框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麦信(常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3201.2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框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