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正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4200号之一 原告:上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66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金淘镇职工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嘉惠小区B区B梯5号楼503室。 第三人:福建省申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书建筑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三层C区1322室。 第三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67室。 原告上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XX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申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书建筑分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