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正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6940号之一 原告:上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9元,减半收取计4,204.50元,财产保全费2,889元,共计7,093.50元,由原告上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