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执异3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费尔南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为(2019)沪0109执6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