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3579号
原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区中江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10幢8-9层。
法定代表人:高丽,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