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与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9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高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与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沪0109民初XXXX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价款256.7万元、保全费8,040元、违约金50万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876.12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吉旺晟
审判员***
审判员*翔
书记员周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