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再5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55号汇富园5楼。
法定代表人:蒋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新明,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洪贤,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克赞,男,汉族,住灌云县。
再审申请人江苏中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克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0)苏07民申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粟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送达程序违法,且在没有任何证据、事实的情况下判决中粟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损害了中粟公司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原告在起诉状中已明确写明中粟公司住所地,中粟公司在该地址持续正常经营至今,原审法院未按规定送达即直接公告审理,程序错误。中粟公司从未接到本案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剥夺了中粟公司参加诉讼的实体权利,原审法院缺席判决是错误的;2、***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中粟公司承建过任何工程,原审判决中粟公司给付工程款错误。再审申请人中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发表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1、一审法院向再审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后进行了公告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2、公告送达后,再审申请人未在答辩期内提起抗辩,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不存在剥夺其实体权利的现象;3、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协议书》、徐克赞项目经理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徐克赞的行为为职务行为;4、徐克赞出具承诺书后,被申请人多次向其催要,本案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送达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同凯
审判员  罗来成
审判员  刘玉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宫丽坪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