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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连云港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3民初888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69元,退还原告江苏某公司117019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