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2134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7331326K,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郭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轶、韩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97220598B,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路1035弄339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徐红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3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货款53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150元。因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香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朱新阳
审判员  闵永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