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8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尚修国。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刘雪梅,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梅。
被执行人:扬州市凯莱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祝庆华。
被执行人:祝庆华,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雪梅、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凯莱塑业有限公司、祝庆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188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田鲁敏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