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特殊程序、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8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尚修国。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刘雪梅,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梅。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雪梅、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18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