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邮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路1035弄339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邮***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司徒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邮***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6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星拓公司上诉称,双方在《钢结构加工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当地”人民法院,即工程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大厦所在地,管辖约定是明确的。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高邮***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系争《钢结构加工合同》虽约定:“……如调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但该条款未注明“当地”系当事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且双方对此说法不一,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管辖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并无不当,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原则。星拓公司作为被告应某,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