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民初5693号
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8769072U。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401-2(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霞、梁妍,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89198797B。
住所地:开封市西郊乡辛堤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魏现林,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13208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13208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刘书香
人民陪审员  宋新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