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126号
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袁泽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平,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
法定代表人:赵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乔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