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5217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宜芝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沪西路222号地下一层A01-1。
法定代表人:杨音莺。
被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2幢401-2(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
申请人无锡宜芝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宜芝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351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宜芝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83512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锡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