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23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8769072U。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2幢401-2(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89198797B。
住所地:开封市西郊乡辛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魏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23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2、2020年11月27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4月7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理财保险、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情况、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2021年3月15日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现林行踪;
6、2021年3月1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现林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现林下落不明,未实际实施;
7、2021年5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行约谈,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我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223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天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石文方
审判员 吴延岭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