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978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俊,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浩,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2幢401-2(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
原告**与被告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水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