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978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俊,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浩,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2幢401-2(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
原告**与被告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水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