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财保22号
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159号新建招商大厦5楼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36423525G。
法定代表人:袁泽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兰,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辉,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2幢401-2(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8769072U。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以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