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243号
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159号新建招商大厦5楼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36423525G。
法定代表人:袁泽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平,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4层T区4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017385514。
法定代表人:赵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2幢401-2(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8769072U。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赣0112民初125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账户9855××××3239中的人民币185万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3日止。现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因本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尚未审结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账户的银行存款185万元。
本院已作出(2020)赣0112民初1250号之四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本院(2020)赣0112民初1250号民事裁定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浦发银行银行账户9855××××3239中人民币185万元的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