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743号之一
原告:**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社区综合服务中心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刚,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玲玲,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告:**京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珠江路西侧、泰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叶胜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奋永,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京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中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婷婷
书 记 员 陆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