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京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38号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宿迁京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81289520J,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西侧泰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叶胜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宿迁京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6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宿迁京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敏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