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233号
原告:上海光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李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高新区中山东路9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光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光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